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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机构 | 佛山市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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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00675004 | 实施编码 | 440600000000091760215004 | 许可事项编码 | 09176021501006750044440600 | ||||
通用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
通办范围 | 无。 | ||||||||
服务对象 | 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其它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支持网上办理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行使内容 | 无。 | ||||||||
预约办理 | 物流快递 | ||||||||
数量限制 | 无 | ||||||||
咨询电话 |
0757-83106486 |
监督电话 |
075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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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窗口办理信息 |
|
1.具备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申请条件的
企业
。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适用于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空白表格 | 范本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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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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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清晰完整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2 | 各年度(校验周期年度)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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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总结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依法执业、院感、医疗垃圾、传染病防控、安全、检查记分、经营情况、就诊人员分布、就诊费用、疾病分类等情况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3 |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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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要求: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交当前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附按科室分类的人员清单并加盖公章;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交按科室分类的卫生技术人员清单及各诊疗科目设备清单并加盖公章。其它变更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形式汇报。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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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5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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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6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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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7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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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验原件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8 |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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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1-2名代理人,应明确具体委托内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期限。提供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委托人、受托人签字。 |
2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9 | 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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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验原件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 | ||
10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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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原件,验原件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 | ||
1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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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原件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 |
无。
一、受理范围1.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适用于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二、设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佛山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1.权责划分(市)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民政府机关门诊除外)。2.权责划分(区)行政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四、审批条件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符合执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3)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符合要求。4)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5)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7)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8)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9)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不予批准的情形:无。 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表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10纸质各年度(校验周期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总结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依法执业、院感、医疗垃圾、传染病防控、安全、检查记分、经营情况、就诊人员分布、就诊费用、疾病分类等情况。10纸质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要求: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交当前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执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附按科室分类的人员清单并加盖公章;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提交按科室分类的卫生技术人员清单及各诊疗科目设备清单并加盖公章。其它变更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形式汇报。。11纸质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10纸质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10纸质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10纸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收原件。10纸质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验原件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01纸质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指模,并附贴办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备检。01纸质委托人身份证无。00纸质被委托人身份证无。00纸质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以工作总结专篇汇报,如没有则不用填写。00纸质 六、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由《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审批收费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申请。申请人向市佛山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办理结果;
2、申请人在办理本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4、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5、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等;
2、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自查;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4、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 | 部门 |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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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1楼102室 | |
电话 | 0757-83382285 |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部门 |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视管辖权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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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广东省佛山市魁奇二路51号;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3号顺德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1、0757-82630828;2、0757-22623333 | |
网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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